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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室天府中学考生违反考试管理的行为和处罚规定

一、考试违规行为的分类

考生违反考试管理的行为分为以下三类:

(一)轻微违规行为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作弊行为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严重作弊行为

  1. 组织作弊的;

  2. 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3.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4.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处罚措施

(一)轻微违规行为

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弊行为

对于作弊行为,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严重作弊行为

对于严重作弊行为,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处理程序

  1. 考试工作人员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如实记录;

  2. 考试结束后,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将违规考生的情况报告学校德育处;

  3. 学校德育处应当对违规考生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4. 学校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按照本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5. 处理决定应当送达考生本人,并通知考生家长;

  6. 考生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四、附则

  1.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组织的各类考试;

  2.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3.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