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促进我校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多层面,多角度地肯定和鼓励学生中的优秀品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促进我校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按照条例的要求,学校将对获得 "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创三好积极分子" "单项标兵" "文明班级" 和 "优秀班集体" 荣誉的同学和班级进行表彰;还将评选出在 "艺术节" "选修课" "田径运动会" "排球活动月" "科技活动月" 以及各年级的社会实践(如军训等)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的个人和集体,并及时给予奖励。
同学们应该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评优、创优的活动中,促进自身知识、能力、全面发展,同时营造一种积极进取的成长氛围,形成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二章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
- 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注意学习时事。政治课成绩优良,并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 热爱集体,关心他人,主动为集体服务。
- 有正确的劳动观点和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各项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艰苦奋斗的精神。
- 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向不良现象作斗争。
- 具有正确的审美观和健康的生活情趣。
(二)学习好
- 学习目标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注意发挥自己的特长和创造精神。
- 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学习成绩优良。"成绩优良"的要求是:各科总分排名年级总人数前30%,单科不低于年级平均分数。
(三)身体好
- 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内外文体活动。
- 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心健康。
- 体育锻炼达标且体育成绩80分以上(因病残免修体育学生除外)。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可以授予 "优秀学生干部" 荣誉称号的学生必须是校团委、学生会、科协、社团联合会的委员(含候补委员)和干事;年级团总支、年级学生分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班委会、团支部的委员;表现特别优秀的科代表和小组长。
(二)符合三好生的 "思想品德好" 和 "身体好" 条件,学习成绩良好(总和和单科成绩进入年级前60%)。
(三)热心为班级和同学服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一定的群众威信。能积极、主动、独立地完成所担负的社会工作。
(四)在各项活动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创三好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一)基本符合三好生条件 (二)学习成绩大部分优秀,部分成绩良好。 (三)在校内外有突出事迹受到表彰者也可评选为 "创三好积极分子"。
第三章 评选办法
推荐。各类先进的推荐工作由班主任教师主持。推荐的基本程序是:班级同学(至少90%)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候选人(候选人的人数应超过应评名额数);班级同学在候选人中按要求推选各类先进;班主任将候选人征求科任老师意见;班主任主持召开班委会,讨论并通过推荐人选;将推荐人选在班上张榜公布(公示),听取大家意见;将通过以上程序产生的候选人报学校德育处。
初审。学校委托德育处,对各班上报的同学,对照各类先进的评选条件进行初审,并向学校行政提出初审意见。
终审。根据德育处的提议,由校长主持召开行政会,讨论德育处初审意见,做出相应的表彰先进的决定,最后由校长签署表彰决定。
对已表彰的各类先进,如发现在推荐、审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表彰以后在校就读期间犯有记大过处分以上错误,将取消其获得的荣誉称号。取消荣誉称号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做出,并书面通知学生和家长。
第四章 奖励办法
学校对各类先进的表彰均召开命名表彰大会,发给证书、奖品,并将表彰结果通知家长和记入学生档案。
从中评选区、市级各类先进。
优先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参观、夏(冬)令营活动。
优先将受表彰学生向高一级学校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