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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石室天府中学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校学生社团是在校社团联合会的具体指导下,由相同兴趣、爱好的学生以自愿为原则组织起来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学校的培养目标,围绕校风建设、学风建设,以促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为活动目的,以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锻炼能力为指导思想,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社会实践等有益活动。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跨学校、跨地区、面向社会的团体不属于学生社团之列。学生申请成立这类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我国民政部公布的《社会团体等级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学校无权受理此类申请。

第二章 社团成立

第五条 学生成立社团,必须由该社团筹备人员向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包括有筹备人员、筹备情况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社团章程。

第六条 经校社团联合会审查后,上报校有关部门批准,取得学校同意后,即应在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登记注册,宣传成立并在规定时间、地点面向全校学生招收会员,并把会员名单报社团联合会。

第七条 社团负责人经选举产生后,报德育处、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按学校学生干部进行管理。理事长由校社团联合会发给聘书。

第八条 未经批准成立的任何社团,视为非法组织。

第三章 社团活动

第九条 各社团组织依照章程开展各种活动,但任何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条 各社团的活动必须保证各会员享有正当权益。每学期定期组织会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提高会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社团活动前,必须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该活动的目的、意义、时间、地点、规模、范围、经费预算等情况,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学校不予经费支持并将追究社团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均需学校批准。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刊物,须经学校批准。创办面向校外刊物须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禁止组织非法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十四条 任何社团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十五条 开展面向校外的活动或与校外团体联办活动,必须报请学校批准。

第四章 社团管理

第十六条 各社团由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各社团的具体管理工作由社团理事会负责,社团理事会应由3-7名成员组成(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会员代表3-4名)。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凡本校学生均可申请加入各社团。社团联合会每年统一组织招聘大会,招收新会员。

第十九条 新会员要填写成都石室天府中学社团会员登记表,办理会员证,各社团的会员证由社团联合会统一办理。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场地实行社团自行解决和学校协调解决相结合的办法,在使用中要爱护公物,遵守校内的有关规定,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指导教师,需报学校批准,与教师所在单位、部门联系同意后,由学校签发聘书,正式开展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经费使用必须遵守《成都石室天府中学社团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社团每学年必须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一次,并将社团实有成员名单、财产清单交社团联合会,每次换届选举后也应将社团领导成员名单报至社团联合会。

第二十四条 社团因人员等原因已不具备存在条件时,经理事会通过后,可申请暂停,并将其资料移交至社团联合会,待条件具备时,在社团联合会帮助下可重新组建。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 社团联合会每年要进行一次甲级社团的评比。其评比办法参见《成都石室天府中学甲级社团评定条例》。

第二十六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对组织涣散、工作不力的学生社团登记注销,对负主要责任的会员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八条 解释权归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学生社团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