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室天府中学学生违犯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实施纪律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纪事实,认错态度较好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四)配合学校调查,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隐瞒、歪曲事实,阻挠调查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曾因违纪受到处分,再次违纪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其处分
第七条 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散布、传播有损国家荣誉、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言论、信息的;
(三)制作、传播、持有反动、淫秽、暴力、迷信等非法物品的;
(四)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八条 违反学习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旷课、迟到、早退累计达到一定次数的;
(二)在课堂上扰乱秩序,影响教学的;
(三)考试作弊的(详见《考生违规考试管理行为和处罚规定》);
(四)剽窃、抄袭他人作业、论文等学习成果的;
(五)其他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 违反校园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欺凌同学的;
(二)吸烟、饮酒、赌博、吸毒的;
(三)故意破坏学校财物的;
(四)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的;
(五)在校园内追逐打闹、喧哗起哄,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
(六)其他违反校园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违反道德规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造谣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二)侮辱、猥亵他人的;
(三)参与色情活动的;
(四)其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攻击他人的;
(二)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或者破坏他人网络安全的;
(三)其他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携带、藏匿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的;
(二)在校园内违规使用电器、火源的;
(三)擅自离校、夜不归宿的;
(四)其他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未经批准外宿、留宿他人的;
(二)在宿舍内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的;
(三)破坏宿舍设施、卫生的;
(四)其他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学校考勤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的;
(二)伪造、涂改、转借请假条的;
(三)其他违反学校考勤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十五条 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事实调查:学校应当对学生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二)告知:学校应当将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学生本人,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三)决定:学校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学生的陈述、申辩,作出处分决定;
(四)送达:学校应当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
(五)备案:学校应当将处分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班级提出意见,年级组审核,学校德育处批准;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班级提出意见,年级组审核,学校德育处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班级提出意见,年级组审核,学校德育处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十七条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
第十八条 学生在处分期限内,能够认真悔改,表现良好,没有再次违纪的,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第十九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生所在班级、年级组提出意见;
(三)学校德育处审核;
(四)学校批准;
(五)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送达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校德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